2)第697章 工商税变法-上(没有中只有下,下一章搞定)_三国从忽悠刘备开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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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过两次——当然,对于汉末的人而言,他们只知道前一次,后一次还没发生呢。

  历史上说这话的,第一个是汉武帝时候的桑弘羊,这次已经发生了。第二个是宋神宗时候的王安石,如今还不存在。

  每当这八个字出现,那就等于是要拿商业税开刀了,一说一个准。

  简直比后世的“勿谓言之不预也=开战”还要准。

  民不加赋嘛,赋是田赋,不加赋就是不加农业税。

  不加农业税还能加啥?那肯定是工商税了,总不能再无节制地往上加人头税吧。

  而且桑弘羊那次,也是加的商业税,搞的朝廷盐铁专卖垄断制度。

  “刘巴这是要加商业税的税率?还是扩大朝廷垄断经营行业的范围?”所有人第一反应都是这么想的。

  “不过,如果力度不是很大,又能阻挡府兵制变法的话,扩大专卖和加商业税,也就认了。”大家都已经被拉扯折磨得够了。

  众人忐忑之中,刘巴终于把这套名义上是他想出来、实际上李素的想法成分比他还多的新工商税法,和盘托出。

  “陛下,臣此番请教李司空、钟司徒后形成的草案,大致思路如下:

  第一,废除自武帝以来、事实上实施了近三百年的‘过郡界收取商旅关税’的陋规,把关税降低为只有港口、运河、官修新路,以及出入边境、与沦陷区边界等地,才进行计征。而原有跨州、跨郡关税一律免除。

  第二,扩大现有的专榷范围,但放宽专榷方式。对专榷行业,由只许朝廷直接委派官员督办直营,改为允许官督商办、承包认购榷引。

  第三,对专榷产品的承包税收取方式,由交易环节改为生产环节。查明民间相关产业、工坊产能,如无灾情或滞销滞产事由,皆按理论产量收取生产税。

  最后,对于从大汉国土以外的蛮夷之地,入境采买海外珍货来汉土贩售的,依然照旧征收关税。

  如此,新法可确保旧的关榷流通税负不加重、征收场所还有所厘清减少,但朝廷工商总收入增加,唯陛下察之……”

  刘巴这番话,不翻译一下增加一点前后文,是很难听懂的。

  但大致来说,就是这个法律并不是明着加商税抢钱,而是“有增有减”,看起来也就没那么难受。

  大汉旧制,在交易环节和运输过郡界的环节,每次都是收取2%的货值的税。如果运输途中经过的州郡比较多,原进货货值的两三成都被拿去缴税都是很稀松平常的。

  另外交易环节的市税的2%不是按实际交易额,而是按一个行业评估的“理论营业额”的2%交,类似于后世的定额营业税。当座商的实际营业额低于理论额、生意太差时,还是要按照理论额交。所以事实上这部分税也经常能到5%。

  除了这两项,大汉朝之前没有别的工商税税种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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